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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监局印发2014年气瓶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2014-5-20 10:06:42    【我要打印】

广东省质监局印发2014年气瓶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rar

广东省质监局印发2014年气瓶
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预防和减少因气瓶违规充装、检验引发的事故,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2014年特种设备工作要点及省局2014年工作安排,省局决定开展气瓶专项整治,并制定了《2014年全省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质监局
2014年4月14日
 
 



 

2014年全省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预防和减少因气瓶违规充装、检验引发的事故,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2014年特种设备工作要点及省局2014年工作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通过继续深化对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下简称气瓶“两站”)的专项整治,促进气瓶“两站”进一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气瓶“两站”的充装、检验活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工作重点
继续加强气瓶报废处理工作,严禁报废气瓶重新投入使用。严格充装前后检查,确保气瓶充装安全。进一步加强气瓶建档和信息更新工作。
三、整治工作内容及措施
(一)继续加强气瓶报废处理工作。
各地要在2013年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气瓶报废工作的有效监督,严禁报废气瓶重新投入使用。
1.气瓶充装站、检验站要制定气瓶报废计划并报市局(含顺德区局,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备案。充装站要切实清查报废气瓶底数并按月制定报废计划报市局监察机构备案,包括当年应报废总数,每月计划报废数,委托进行报废处理的检验站等(见附件1表1);受委托处理的检验站根据已收到的报废气瓶和充装站的报废计划,按月制定相应的破坏性处理计划报市局监察机构备案(见附件2表3)。原则上一个充装站只能委托本市辖区内的一个检验站进行报废处理。
2.气瓶充装站、检验站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报废处理气瓶的情况报市局监察机构。充装站应将上月实际送检验站的报废气瓶数报市局监察机构,附上检验站接收气瓶的签收单(见附件1表2),检验站应将已作破坏处理的气瓶数报市局监察机构,附上充装站的确认材料(见附件2表4)。
3.各地监察机构应结合气瓶登记数据,加强对气瓶“两站”气瓶报废工作的监督,督促其及时将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不得直接转卖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包括废品收购站)。对充装站所报数据与检验站所报数据有明显差异的,要重点跟踪督促检查。要检查充装站是否存在未经处理直接销售报废气瓶的行为和检验站是否存在对来历不明的气瓶喷漆翻新、出具检验合格标志等行为。对未按规定将应报废气瓶送检验站进行处理的充装站,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对堆积大量报废气瓶的检验站,要限期督促其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充装站购买、充装报废气瓶和来历不明气瓶。发现来历不明气瓶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并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对非法改造、翻新报废气瓶的检验站或充装站,要依法撤销其资格,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严格充装前后检查。
充装前后的检查,对气瓶充装、使用安全十分重要。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充装站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充装前后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充装前后检查的具体要求按《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和《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 等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规定查处。
(三)督促气瓶“两站”进一步加强气瓶建档和信息更新工作。
一是督促气瓶充装站对本站管理的气瓶进行清理,彻底摸清气瓶情况,包括在用气瓶总数,已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已报废气瓶数以及年内拟送检、报废的气瓶数等。对已报废的气瓶,充装站要及时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在摸清气瓶情况的基础上,对在用气瓶,要进一步完善气瓶建档工作。二是充装站、检验站要按要求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气瓶,并及时更新。省局制定了充装站、检验站及监察机构间相互交换气瓶信息的接口标准,近期将在省电子监管系统中公布。各单位的气瓶管理软件应当符合该接口标准的要求,以确保在年内实现气瓶相关信息与省电子监管系统的对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气瓶条码管理。
 四、整治时间
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省局的部署,对辖区内气瓶“两站”分三个阶段开展专项整治。
(一)动员部署及自查自纠阶段(5月底前)。
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专项整治,召集气瓶充装站、检验站负责人开会动员部署。气瓶充装站、检验站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将气瓶报废计划报市局监察机构。
(二)跟踪检查阶段(6月初至8月底)。
各地监察机构要组织人员对充装站、检验站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检查,跟踪指导充装站、检验站做好整治工作,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责令改正并跟踪整改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要立案查处。各充装站、检验站要初步完成气瓶管理软件的搭建,并着手气瓶信息化数据的清理。
(三) 上级抽查和全面总结阶段(9月初至10月中旬)。
各市局要加强对县区局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并于2014年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气瓶专项整治的工作总结及《2014年气瓶专项整治汇总表》(附件3)报送省局锅炉处。省局将适时抽查部分市局的专项整治工作,并同步开展各单位气瓶信息与省电子监管系统的对接工作。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质监部门要充分认识气瓶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结合实际制定整治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分析各地当前气瓶存在的问题,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各级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气瓶两站的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现有气瓶数量、气瓶“两站”已报废气瓶数量、已破坏性处理的气瓶数量以及每年将到期报废的气瓶数量,要做到底数基本清楚,并定期抽查核实;要督促气瓶“两站”按要求及时完成气瓶管理软件的搭建和信息数据的清理工作。
(三)加强宣传。一是要大力宣贯《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和《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促进气瓶“两站”切实负起安全主体。二是通过舆论引导广大消费者安全使用气瓶,并加强对气瓶“两站”的监督,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局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请将本通知发至各气瓶“两站”。
 
附件: 1.气瓶充装站2014年气瓶报废计划、进度
2.气瓶检验站2014年气瓶报废计划、进度
3.2014年气瓶专项整治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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