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精神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粤民民〔2012〕135号)精神,现将《广东省省本级社会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目录》(第二批)印发给你们,作为选择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依据。
附件:广东省省本级社会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目录(第二批)